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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3月19日 星期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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顾   问: 肖 峰

院   长: 王征骅   

执行院长: 邱 野

常务副院长: 薛祥新

副  院 长:陈光明  陈鹏翔

           孙童明  何树海

           李洪涛

秘书长:马芳亭

副秘书长:李 达  高 晓  龙 梅

外联部主任:卞京明

外联部副主任:李 澎    许 珂

                    杜永忠   李轶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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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油画创作研究院宗旨与简介


      中国油画创作研究院,始建于2007年10月,由中国民族书画杂志社注册成立。画院的宗旨是,融创作与学术为一体,团结一切愿为中国油画事业发展而奋斗的艺术家,为祖国讴歌,为时代泼彩。


       中国油画创作研究院,坚持民族文化自信,不忘初心,以习近平社会主义新时代思想为倡导,努力挖掘和集中体现中国油画的当代性和民族性,以健康而积极的文化审美,展现中国文化的丰厚内涵。


       中国油画创作研究院,以写实风格为基调,兼融吸纳诸流派艺术,力求在打造和建设队伍的同时,以艺术的形式体现国家的文化战略和强国精神。 


       中国油画创作研究院,坚持正确的艺术导向,健康的学术思想,鼎立足下,着意前瞻。


       中国油画创作研究院,是一个精诚团结,锐意进取,注重学术,探索创新的优秀团体。




 中国油画创作研究院-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中国油画创作研究院成立于2007年10月,是一个融油画创作研究和开展相关专业活动的具有法人资质的学术组织。 

第二条:坚持民族的优秀人文精神,热爱国家,热爱画院,团结互助,诚实守信,学而不止,永攀高峰,是中国油画创作研究院的基本宗旨。 

第三条: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是中国油画创作研究院从艺活动的行为准则。 

第四条:在遵循事物规律、正视艺术与社会及生活密切关系的背景下,积极不断地开展学术研究和艺术探索,是中国油画创作研究院工作的主要内容。 

第五条:勇于自我透析,敢于批评与自我批评,不断完善自我,不断壮大自我,是中国油画创作研究院发展的动力源泉。 

  

第二章   院长与副院长的权利与责任 

  

第六条:院长是画院的舵手,是发展趋向的引领者。院长拥有提议召开临时常务委员会会议、讨论通过提案的权利。 

第七条:常务副院长:在院长的领导下,全面主持院务工作;副院长:在协助常务副院长开展工作的同时,应认真落实完成所属的分项工作。 

第八条:秘书长:根据院务工作的整体计划安排,负责调动人力,做好对外交往、对内联络的协调工作。 

第九条:领导团队所做的每项决定,都要以广泛的调查研究为基础,以画院的长久发展为目的,要克服狭隘的经验主义。 

第十条:领导团队中的每个成员,应与人为善,富有远见,善于洞察规律和运用规律,要不断提高发现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承负起画院所赋予的职责。 

第十一条:领导层的所有成员,都是为画院绝大多数人服务的。想他们所想,急他们所及急,是每个领导成员应具有的基本素养。在这个基础之上,要善于接受广大同志的建议与批评,要懂得谅解与友谊的重要性,要明白懂团结是真智慧、会团结是真本领这个道理。 

  

第三章   任务 

  

第十二条:写生、专题创作、社会交流等是画院的硬性计划,但对广大研究员不做硬性安排。 

第十三条:画院每年为在院画家举办一次作品展览。小展、个展及学术活动,应根据实际情况,酌情安排。 

第十四条:画院要尽大可能的邀请著名画家、理论家、学者,为本院研究员授课培训,以提高画院的整体创作水平和文化素养。 

第十五条:画院在立足实际的基础上,逐步丰富并加强各项制度建设,积极参加社会活动,不断发掘人才,壮大画院力量。 

第十六条:建立画院论文丛书和杂志专刊的编辑出版机制。 

第十七条:由画院组织的大型展览展示活动,应体现画院的思想和艺术特质,展览内容应关顾到与中国历史文化密切相关的内容,作品不仅要彰显画家个体的艺术风采,更要注重社会发展的精神需求及画院发展的文化趋向。 

  

第四章   研究员 

  

第十八条:凡热爱油画艺术的、思想健康的、有较高艺术造诣的、承认并拥护本院章程者,均可申请加入画院。具体办法:申请者将个人简历及作品原件或影印件邮寄至画院,经常务委员俩人以上签字审核批准,即可加入本院。 

第十九条:研究员的权利:1.有选举和被选举权;2.有入院和退院自由;3.享有优先在本院网站及书刊发表作品的权利;4.有应邀参加本院有关会议和活动的权利;5.有对本院工作提出批评、建议及要求的权利;6.有推荐优秀画家入院的权利;7.研究员为终身制。 

第二十条:研究员的义务:1.有遵守本院章程和执行本院决议的义务;2.有参与和支持本院组织的各项活动的义务;3.有为画院联系展览展示活动的义务;4.有珍惜画院荣誉、维护画院形象的义务;5.研究员入院需交付代表作一幅(作品不退);入院费600元,每三年交纳一次。 

  

第五章   组织 

  

第二十一条:本院设立常务委员会。“常委会”是本院最高权力机构,由常务委员若干人组成。 

第二十二条:常务委员会的提名及产生。候选者,可由领导层提名、他人推荐或自荐(具体比例和程序届时另议),最终,候选人名单交微信群,实行差额选举(差额比例待定)。 

第二十三条:“常委会”行使下列职权:1.决定画院的工作方针及工作计划;2.决定画院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等;3.决定画院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及各部门人员的任免;4.决定聘请画院顾问、名誉院长等工作;5.需要时,可组织修改本院章程,并交付全院代表大会表决。 

第二十四条:常务委员会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一次,必要时可由院长另行安排。主要任务是,总结画院一年工作,并对来年工作做出计划和安排。会议的召开,需有三份之二以上常委参加。决议的通过,需要得到与会人员三份之二以上表决方可生效。 

第二十五条:常务委员的职责。调查了解画院各项工作的落实及开展情况;收集研究员对画院的意见或建议,并及时向常委会反映。 

第二十六条:代表大会每年召开一次,需有三份之二以上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需经到会代表的半数以上通过方可生效。 

第二十七条:画院领导层,每三年换届一次。院长由竞选者直接参加或者由众人推举投票表决产生,副院长由院长提名投票选举,秘书长由院长、副院长研究决定,再投票通过,院长助理由常务委员会研究任命产生,赞成票达到半数以上方可有效。特殊情况下可推迟或提前换届,具体事宜由常务委员会决定并解释。 

  

第六章   纪律与选举纪律 

  

第二十八条:正确处理和把握自由与纪律、民主与集中的关系问题。正确对待个人与集体、少数与多数、局部与整体的利益关系问题。真正懂得,有纪律、守纪律和顾大局、识大体,是画院走向成功的必备条件。 

第二十九条:对严重违法乱纪和有损画院名誉者,经常委会研究表决通过,可做除名处理。 

第三十条:画院所有人员,不得在任何网站、微信中刊发、转发有悖国家利益的任何文字。画院网站,由分管人员管理,刊发内容由常委会审定。画院微群,是一个学术交流和画院发布相关决定及文化信息传播平台,同时,也是同志们交流情感、融合快乐的纽带,任何人不得在此刊发有悖国家发展和画院发展的内容。对违犯以上规定者,给予警告处分,直至开除。 

第三十一条:为确保画院各项选举的公正公平,参选人不得以任何形式私下拉票、舞弊。被举报者将丧失参选、当选资格,且下届换届也不得参选。 

  

第七章   经费 

  

第三十二条:本院经费来源主要分为社会赞助和由画院组织的展览展销活动中的比例提留及在核准范围内的其它合法收入等。画院所有所筹经费,仅用于画院自身需求,不为任何个人所有。 

第三十三条:画院的收支活动,应建账记存,接受常务委员会的监督,每半年在微信群公布一次账务。 

  

第八章   附则一 

  

第三十四条:画院支持条件成熟的省市地区设立分院,每个省或地级市,凡具备十人或十人以上研究员,均可申办。 

第三十五条:分院为分院长负责制,可设副院长2-3人,不设秘书长一职。分院不具有授予研究员及与绘画相关称谓的资格。分院领导,应自觉履行画院章程中的各项内容,并做到统筹兼备,避免纠葛。 

第三十六条:申办分院,申办者需事先在当地工商机关申办一家具有法人资质的文化艺术类公司,然后与画院签署“合办分院”的协议。画院负责艺术指导,当事公司承负相关责任。 

第三十七条:分院自主经营,画院不得从分院的经营中获得经济利益。 

第三十八条:分院有义务为广大研究员举办展览、出售作品,其利益分配由分院与当事者自定,画院不得干预(注:分院的设立,要待画院工作进入正常运作时方可进行)。 

第三十九条:分院所从事的经营活动,应符合国家的相关法规。 

第四十条:在必要情况下,画院有终止和撤消分院设置的权利。 

  

第八章   附则二 

  

第四十一条:章程由中国油画创作研究院常务委员会讨论通过,其修改、解释权均属本院常务委员会。 

  

  

  

2016年3月1日于北京 


 

     中国油画创作研究院-2023太行风写生交流活动圆满落幕!


中国油画创作研究院2023年07月06-14日在河南安阳太行山写生交流!

    
中国油画创作研究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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